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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坤源律师事务所行政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
发表于:2009-6-11 11:20:45 作者:pt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参照重庆市相关企业差旅费管理规定,根据本事务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事务所行政人员离开重庆市主城区开展公务活动所必需的费用,主要包括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
  第三条 行政人员出差,可入住三星级及以下宾馆标准间(每2人一间,出差人员为单数的,有一人可住标准间或单间)。
行政人员出差住宿费在规定限额内凭据报销,限额标准为:重庆市远郊区县每人每天80 元,重庆市外每人每天100元。当为一人出差时,可报销额为150元。  
  第四条 出差人员因出差发生的订票手续费、往返机场、码头、车站的交通费、车辆通行费、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等费用,凭据报销。
     第五条  在主城区出差,早餐将不能报销,中、晚餐按误一餐报一餐的报销方式,每餐20元。如果到远郊区县出差,每人每天标准为50元,如果到重庆市外出差则按照60元/天的标准报销。
     第六条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
第七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小型调查研究会等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八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非因工作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游览费用等,由个人自理,事务所不予报销。
  第九条 出差人员报销差旅费相关费用,须提供税务发票或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等合法原始凭证。   
     第十条 本办法自 2009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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